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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佳申请王洪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王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刘佳,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搏击教练,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王洪健,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拳明星搏击俱乐部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佳依据本院(2016)黑0110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所欠工资款14000元,利息损失11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6月24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洪健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洪健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刘佳提供被执行人王洪健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佳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工资款14000元,利息损失11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总额工资款14000元,利息损失11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洪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刘佳释明被执行人王洪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上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