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亮、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胜亮,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陈淑云,女。委托代理人:鲁瑞祥。被执行人:王胜亮,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王艳华,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执行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亮、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胜亮在黑龙江鸡西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胜亮在黑龙江鸡西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