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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振球、陈祥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球,陈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吴振球,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祥云,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吴振球与被执行人陈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本息16494.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中的被执行人的存款728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