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校华与苗登贵、苗金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校华,苗登贵,苗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124号申请执行人:程校华。被执行人:苗登贵。被执行人:苗金飞。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校华与苗登贵、苗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到位6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程校华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苗登贵、苗金飞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1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