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谷雨培与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雨培,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359号原告:谷雨培,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在校生,群众,现住邢台市沙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汉伟,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泉北西大街1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489651XY。法定代表人:傅恒杰,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斌、李志辉,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雨培与被告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谷雨培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雨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雨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谷雨培负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树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