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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龙,郝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智宇峰,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执行人:王龙,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郝东祥,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龙、郝东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东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白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