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秀香、马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香,马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梁秀香,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马金玲,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梁秀香申请执行与马金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桂142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金玲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金玲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金玲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政审判员 唐光席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