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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黄智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黄智勇,何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1号。负责人:吴卫权,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灿桦,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灿星,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黄智勇,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何彩霞,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智勇、何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黄智勇、何彩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98376.42元及截止2015年10月5日的透支利息24078.16元、滞纳金5725.55元(2015年10月6日后的利息、滞纳金按照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11元,财产保全费2161元,由被执行人黄智勇、何彩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智勇、何彩霞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何彩霞、黄智勇共同拥有位于清远新城××大厦××号铺房屋;黄智勇单独占有位于清远××××牛黄庙西××号房屋;何彩霞单独占有位于清远清城区××城市××号,上述房屋均已另案查封并送评估拍卖。此之外,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