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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恢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新海、陈成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海,陈成江,XX,陈修君,娄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恢1011号申请执行人林新海,男,1951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成江,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XX,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修君,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娄晓红,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温泽商初字第0032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新海与被执行人陈成江、XX、陈修君、娄晓红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成江、XX、陈修君、娄晓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成江、XX、陈修君、娄晓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成江、XX、陈修君、娄晓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娄晓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娄晓红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812.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莫林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7)浙1081执恢1011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娄晓红(单位)在你行(处)1207042101106378635(账户)的存款6812.04元,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批准人:承办人:林佳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081执恢1011号发往银行: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娄晓红(单位)在你行(处)1207042101106378635(账户)的存款6812.04元,扣划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东支行收款账号:娄晓红(缴款账号:62×××67)附:(2017)浙1081执恢101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经办人:林佳楠联系电话:8612****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浙1081执恢1011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1081执恢1011号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娄晓红(单位)在我行(处)的1207042101106378635账户存款6812.04元,已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未扣划元,原因。银行(盖章)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