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8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蒲彩侠、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彩侠,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蒲彩侠,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8595125Y(1-1)。法定代表人:尤民斌,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蒲彩霞与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6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原告蒲彩侠定金2000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付本金100000元,2016年12月15日前付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如期付款,则原告蒲彩侠无其他利息主张;如果被告凤阳县华福投资有限公司任何一期违约,则原告蒲彩侠有权申请对其余债权的执行,并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无法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