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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1962年5月11日生,云南省西山区人。被执行人:张某,女,1986年4月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余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仲裁(2014)22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5030元、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仲裁费448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执行人现在戒毒所强制戒毒,也无履行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