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谈泽与杨付良、杨付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谈泽,杨付良,杨付轩,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207号原告程谈泽,男,1974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付良,男,1981年生,汉族。被告杨付轩,男,1977年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鹏举,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付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征征,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谈泽与被告杨付良、杨付轩、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程谈泽于立案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本院批准缓交至一审判决前。现本案已开庭审理完毕,并通知原告程谈泽预交案件受理费,程谈泽未在限定时间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谈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庆兵审 判 员 康素敏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逯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