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杨当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816号杨当朝,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刘八里乡周八里村**号,联系电话1503174****申请杨当朝罚金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0006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000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素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