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郑小红、唐雅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红,唐雅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小红,女被执行人唐雅琳,女,申请执行人郑小红与被执行人唐雅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雅琳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郑小红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25号。截止2017年3月27日,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小红赔偿款59973元(该笔款项已冻结);二、交纳案件执行费7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雅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4月27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暂存在本院专户,另案中保险公司支付给唐雅琳的赔偿款59973元。提取给申请人郑小红。本案执行费797元已收取。据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次执行申请确定的所有义务。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