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亚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亚美,鲍玉侠,周长季,朱建云,周长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40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宋亚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鲍玉侠,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长季,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建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长立,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4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亚美、鲍玉侠、周长季、朱建云、周长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亚美、鲍玉侠、周长季、朱建云、周长立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明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