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巨才与郭二毛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巨才,郭二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刘巨才,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郭二毛,男,汉族,1955年6月2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巨才与郭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