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许小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许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陆良县马街镇庄上村。法定代表人:仕绍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仕亚鸿,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信代理。被执行人:许小红,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联家社区范家营村97号附2号,身份证号:53011219771210132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55851元、未受偿人民币5585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