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志红、吴庭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红,吴庭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汪志红,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吴庭桂,男,1961年2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汪志红与吴庭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志红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庭桂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庭桂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汪志红案款7425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汪志红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庭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