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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960赵庆祝与颜俊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祝,颜俊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960号原告:赵庆祝,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颜俊付,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赵庆祝与被告颜俊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庆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俊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庆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木工工资512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召集工人为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2013年1月9日,经双方结账,被告共欠原告工人工资款合计5122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承诺尽快给付,但时至今日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颜俊付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故无法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自2007年起,原告召集工人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1月9日,双方进行结账,被告颜俊付共欠原告工人工资共计5122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注明:欠木工赵庆祝伍拾壹万贰仟贰佰元整。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颜俊付所欠原告赵庆祝工资款5122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颜俊付逾期未能给付上述款项,与法不合,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512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颜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俊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庆祝工资款51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被告颜俊付负担,此款被告颜俊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谈海燕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