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传玉与李细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玉,李细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曹传玉,男,194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李细松,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本院在执行曹传玉与李细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细松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