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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陕西欣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欣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欣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欣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富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欣达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3290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民初字第06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