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跃忠、赵丽琼与刘定红、刘恩平、程芬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跃忠,赵丽琼,刘定红,刘恩平,程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52号申请人代跃忠,男,1970年生,汉族,住开远市。申请人赵丽琼,女,1968年生,彝族,住开远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睿,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定红,男,2002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刘恩平,男,1970年生,汉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程芬芬,女,1972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跃忠、赵丽琼与被执行人刘定红、刘恩平、程芬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代跃忠、赵丽琼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532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代跃忠、赵丽琼与被执行人程芬芬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定红、刘恩平、程芬芬应给付申请人代跃忠、赵丽琼赔偿款301699.64元及案件诉讼费3627元,共计305326.64元。申请人代跃忠、赵丽琼自愿放弃赔偿款151699.64元,被执行人程芬芬还应给付申请人代跃忠、赵丽琼赔偿款153627元。此款由被执行人程芬芬于2017年5月27日给付40000元(已付);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53627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二、该案执行费4480元由被执行人程芬芬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