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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朵竹珍、赵雪梅、赵雪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朵某某,女,1955年8月1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8年4月2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1,男,1980年9月14日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商务港7楼B701、B702。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97990736E。主要负责人:林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1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24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4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