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程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程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2民初655号原告: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永胜,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平,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原告赤城县龙关镇尤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尤家沟村委会)与被告程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尤家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家沟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拆除旧村房2、依法要求被告支付影响复耕进度的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尤家沟决定搬迁,详细内容见协议书。村民现已迁入新村,被告分得了新村(085)号的新房三间,但未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拆除旧村的房屋,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全村的整体复耕,为此,依法要求被告拆除旧村的房屋。被告程平缺席为答辩。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程平签订的《尤家沟村整体搬迁分房协议书》第一条即:“乙方自愿于2014年5月1日前迁入新村民房(085)居住,旧村房屋按期拆除,宅基地复耕,达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为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程平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尤家沟旧村的房屋拆除,将宅基地复耕,并达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泽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