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胡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胡江,徐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75号申请人张胜利,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医生,现住神木镇经济巷瑞泰家园。被申请人胡江,又名胡振刚,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二中路南二巷*号。被申请人徐俊玲,又名徐玲玲,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教师,住址同上,系被告胡江之妻。申请人张胜利诉被申请人胡江、徐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2558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神木县锦界镇政府财政所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停止支付39.625万元。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75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