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1324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芮清友与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清友,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芮清友,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被执行人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41807-6,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产业园合展路118号1幢102室B20座。法定代表人邹茂训,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芮清友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执行人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芮清友申请,2016年5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展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5月1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6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刘朝强执行员 徐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