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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艾平与林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艾平,林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7号原告:马艾平,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根(马艾平之夫),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王相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秦周顺,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安民,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艾平与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马艾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艾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艾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艾平负担。审 判 长  方林太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