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进梅、李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梅,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杨进梅,女,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李龙,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2014)安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杨进梅与被执行人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李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李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李龙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李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