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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少峰申请执行唐纪红、张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少峰,唐纪红,张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何少峰,男,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西黄街。被执行人:唐纪红,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插板堰村。被执行人:张爱国,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大石镇天公堂村。在执行何少峰与唐纪红、张爱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茂(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