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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显平、张桂珍与被执行人曹宇、杨广利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平,李桂珍,曹宇,杨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黄显平,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曹宇,男,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地明街。被执行人杨广利,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石同样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显平、张桂珍与被执行人曹宇、杨广利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宇、杨广利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显平、张桂珍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