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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孔令伟与李庆民、王最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伟,李庆民,王最富,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伟,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乡直机关家属院。被执行人:李庆民,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大浩来图村永兴号组。被执行人:王最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永兴号村。被执行人:王建民,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永兴号村。本院在执行孔令伟与李庆民、王最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孔令伟申请撤回对李庆民、王最富、王建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