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费义森与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宝霖房 增开发有限公司、抚松长白山宝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义森,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宝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长白山宝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334号原告:费义森,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相涛、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田宗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宝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闫希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抚松长白山宝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站前街;法定代表人:钟国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费义森与被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宝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松长白山宝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娟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5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