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春雨与徐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雨,徐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宋春雨,女,汉族,护士,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徐占华,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徐磊,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宋春雨与徐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占华赔偿宋春雨经济损失48805.2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6月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7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22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