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洪起、孙洪好、刘世海金融借款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687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孙洪起、孙洪好、刘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2850.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孙洪起、孙洪好、刘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海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