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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玉英、洪秀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玉英,洪秀晶,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玉英,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洪秀晶,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周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俊名下所有的华泰圣达菲牌机动车车牌号码浙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