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执9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孔令芳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孔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9166号申请人执行:李元红,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孔令芳,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元红与孔令芳附带民事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孔令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韩玲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