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蒋朝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蒋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创意文化园B2栋401。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被执行人:蒋朝英,系宜宾市南溪区玫瑰本色酒吧经营者。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知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朝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9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蒋朝英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4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职权将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4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成良审 判 员 何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