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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蒋朝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蒋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创意文化园B2栋401。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被执行人:蒋朝英,系宜宾市南溪区玫瑰本色酒吧经营者。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知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朝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9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蒋朝英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4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职权将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4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成良审 判 员  何松涛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