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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93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清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932号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在执行吴瑞红与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绿润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绿色乐园食品有限公司、朱金欣、孝玉堂、田园、吴伟、刘清华、陈效顺、郑守江、严汝彬、陈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第一条第(一)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刘清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卢言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