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春伟与冯晓斌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伟,冯晓斌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民初2049号原告:李春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临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晓斌。原告李春伟与被告冯晓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被告冯晓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晓斌支付欠款10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广告牌制作业务,被告自2013年至2015年多次到原告处让原告为其制作并安装广告牌,截止2015年4月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180000元。后,被告陆续通过银行还款及用酒抵债等方式向原告还款,现仍欠原告106000元未支付。被告冯晓斌答辩称,1、原告起诉数额不对;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应由被告负担。原告李春伟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春伟广告费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正),以前所有收到条全清,冯晓斌,2015.4.7”。对原告李春伟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冯晓斌经质证后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为原告制作的小关万家乐广告牌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该笔费用3684元应予扣除。原告李春伟同意被告冯晓斌辩称的3684元从所诉的106000元中予以扣除。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对原告李春伟提供的欠条一份,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李春伟同意从所诉106000元中扣除3684元,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定下列事实:自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制作广告牌,至2015年4月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制作广告牌的费用180000元。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原告支付74000元。同时,因原告为被告制作的小关万家乐广告牌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同意该广告牌制作费用3684元从被告所欠的180000元中予以扣除。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广告牌制作费用10231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定作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广告牌制作费用1023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春伟要求被告冯晓斌支付广告牌加工费1023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晓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春伟广告牌加工费102316元;二、驳回原告李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春伟负担37元,被告冯晓斌负担1173元,保全费1017元,由被告冯晓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