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子怡、张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怡,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24号申请人张子怡,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新,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的银行存款110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