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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改与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改,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807号原告刘改,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仝亚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爱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改诉被告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周口市通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改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改负担。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