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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荆州天下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与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天下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市培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2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荆州天下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太岳路35号。法定代表人:罗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市培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骑龙街。法定代表人:骆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元,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市培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诺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天下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下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熊焰、彭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天下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中诺公司与异议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法院查封了异议人位于荆州市沙市区XX镇XX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XXXX)第XXXX00365号],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异议人认为评估机构对土地的评估方法严重不符合相关评估规定,将应当纳入评估价值的合法费用排除在外,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法院在没有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拟以该非法评估报告作基础拍卖该土地,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立即停止对异议人位于荆州市沙市区XX镇XX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XXXX)第XXXX00365号]的拍卖;2、重新评估异议人位于荆州市沙市区XX镇XX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XXXX)第XXXX00365号],将异议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及投资全部纳入评估结果。异议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一、土地成本明细及附件;二、工程费用明细附件;三、2012年至2016年期间费用汇总。(注:以上均为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中诺公司答辩:一、法院对评估过程的处理程序合法有效。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异议人位于荆州市沙市区XX镇XX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XXXX)第XXXX00365号]进行评估,2016年8月25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按法院要求提交给异议人征求意见,异议人于2016年9月2日提出了评估价值过低的异议,法院要求评估公司复核后答复。评估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对异议人的异议复核后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同时作出了《土地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之后送达异议人,但异议人并未依法提出异议,已放弃了评估异议之权利。二、本案《土地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已将异议人的土地成本和投入纳入评估结果,合法有效。故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人在法院即将拍卖前提出执行异议实属滥用诉权,达到拖延执行之目的。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理由根本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本院查明,中诺公司与天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天下公司位于荆州市沙市区XX镇XX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XXXX)第XXXX00365号],查封期限从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案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天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诺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二、被告天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诺公司支付违约金1438287.67元(计算2015年6月10日之前的违约金1443287.67元减去5000元);三、被告天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诺公司逾期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中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0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3000元由原告中诺公司负担180元,被告天下公司负担6282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天下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中诺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天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7月26日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被执行人天下公司仍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天下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于2016年8月6日通过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查封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2016年8月25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按法院要求提交给异议人征求意见,异议人于2016年9月2日提出了评估价值过低的异议,法院要求评估公司复核后答复。评估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对异议人的异议复核后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同时作出了《土地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于2016年9月22日同时送达被执行人天下公司。被执行人天下公司并未依法在收到该评估报告后十日内,对该评估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被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异议人天下公司在评估报告送达前,对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异议,应当由评估公司作出相应的答复,实际上评估公司也作出了相应的书面答复;在评估报告送达后,异议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故该评估报告已产生法律效力。异议人超过法定期限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以此为理由,认为本院强制拍卖查封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并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申请,请求停止拍卖查封财产,该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该异议请求亦不能支持。异议人天下公司申请对其被本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重新评估,依据前述条款的规定,可以在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后,向法院书面提出。但申请重新评估,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荆州天下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熊 焰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系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