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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7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飞、锁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锁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7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锁奇,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关于杨飞与锁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26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锁奇欠原告杨飞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锁奇自愿于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