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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敏与被执行人葛六保、葛涛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敏,葛六保,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749号申请人方敏,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44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葛六保,男,1964年3月2日出生,52岁,汉族。住溧水区被执行人葛涛,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29岁,汉族,住同上本院(2016)苏0117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工商等财产和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到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股票等,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因本院暂时找不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谈话笔录中书面同意本院暂时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巧美执 行 员  刘 义执 行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