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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1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1,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朵某某,女,1955年8月1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8年4月25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1,男,1980年9月14日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8年9月16日生,云南省盘龙区人。申请执行人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1申请执行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24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9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