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盖盖与宋志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盖盖,宋志永,宋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陈盖盖,女性,1990年6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志永,男性,1973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男性,1965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女性,1964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女性,1974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男性,1974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盖盖与被执行人宋志永、宋某、胡某、宋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勇军执行员 王锡华执行员 贾慧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