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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18号原告: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小营乡辛霞线小营段。法定代表人:韩荣岗,任总经理。被告: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德州庆云县经济开发区北四环***号。法定代表人:耿会宾。原告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河北亿健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