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455刘建英与王玉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英,王玉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英,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王玉存,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刘建英与王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4571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王玉存偿还原告刘建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500元,合计107500元。自2016年9月起至2017年1月,于每月的28日前付20000元,余款75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付清。二、如不按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据实结息)。因被执行人王玉存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玉存剩余借款本金3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合计38800元(不含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仅查询被执行人王玉存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xxx,但该账户已被他案冻结。除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英、被执行人王玉存、执行担保人高壮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王玉存尚欠刘建英借款本息17500元,王玉存承诺2017年6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刘建英。二、执行担保人高壮常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执行担保责任,高壮常承诺若是王玉存逾期未能履行还款责任,高壮常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刘建英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刘建英申请执行王玉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