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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健、李妮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健,李妮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健,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李妮枝,女,1985年12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健、李妮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赵健、李妮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