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有平与刘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平,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180号之一申请人李有平,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华,男,1981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有平申请执行刘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 拉 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日贡高娃 来自: